“劉法官,賠償款前兩天都打過來了,感謝您專業耐心細致地審理,我的案件才能這么快解決......”2024年3月4日,桐柏縣法院劉笑寒法官團隊收到了當事人送來的錦旗。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0日,司機李某駕駛起重機施工作業時,將橋墩上的鋼構掉落在地,導致站在鋼構上的原告孫某摔倒受傷并送往醫院治療。治療終結后,因賠償事宜未協商一致,孫某將案涉工程的發包單位、轉包方梁某、分包方陳某、案涉車輛所有人楊某、葉某和車輛交強險、特種設備險保險公司一起訴至法院,經法院委托鑒定,原告孫某損傷達到十級傷殘,原告請求各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181228.49元。
法院審理
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認為本案糾紛涵蓋不同的法律關系,形成了請求權競合。經過釋明,原告孫某撤回了對發包單位、梁某、陳某的起訴,要求案涉車輛的車主和保險公司承擔侵權責任。交強險公司認為,本案不屬于交通事故,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特種設備險公司認為,公司僅對原告合理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精神損害賠償金、鑒定費、訴訟費屬于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且原告存在過錯應承擔30%責任。承辦法官經過仔細核對計算,確定了原告孫某的合理損失177909.41元。并依法判令交強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下余部分由特種設備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判決下發后,各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二保險公司均在履行期內給付了款項。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劉笑寒解釋說,案件當事人不是專業法律人員,對于工程發包及是否存在轉包、分包情況難以查清,也難以厘清法律關系,正確確立起訴時的主體。法官只有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正確行使釋明權。關于交強險公司責任承擔問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2008年12月5日作出的《關于交強險條例適用問題的復函》(保監廳函(2008)345號)稱,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43條(修改后第44條)的規定,用于起重的特種機動車輛在進行作業時發生的責任事故,可以比照適用該條例。依據上述復函意見,起重機作為特種機動車輛在作業時發生的責任事故,雖然是在靜止作業狀態而非通行過程中發生的,但屬于交強險的理賠范圍。保監會的答復意見雖不屬于法律法規,但保監會作為保險行業的監管機構,其下發的文件對保險公司具有指導作用。(供稿:劉亞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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