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保健品摻“毒原料” 判重刑終身禁業
【案情簡介】2022年,張某某通過網上購買原材料,在租住屋內制作含有西布曲明等有毒有害原料的減肥產品,銷售給鄭某某,供其在淘寶網店轉售。鄭某某另伙同他人銷售其他有毒有害減肥產品,銷售額共計200余萬元,鄭某某獲利約30萬元。劉某某認識鄭某某后,從鄭某某處拿貨并在淘寶網店及微信賬戶銷售,銷售額35萬余元,獲利近9萬元。2023年3-5月份,三人先后被公安機關抓獲并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本案經一審、二審,南陽中院認定被告人張某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被國家明令禁止的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鄭某某、劉某某明知產品中摻有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而對外銷售,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終判處鄭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405萬元,劉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70.1萬元,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60萬元,并判令三人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及管理工作。
【典型意義】“愛美之心人皆有之。”減肥產品作為保健品,如果未取得國家藥品的GMP認證,一般應認定屬于食品的范疇。本案中,鄭某某、劉某某、張某某生產或銷售的減肥保健食品中摻入國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原料,且流入市場數量巨大,犯罪情節嚴重,法院根據三人的犯罪情節及認罪悔罪情節,依法對三人從重做出刑事處罰并禁止三人終身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對守護食品安全底線具有重要警示和教育意義。
案例2. 銷售假冒“高產肥” 坑農害農受嚴懲
【案情簡介】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段某某(另案處理)通過耿某某介紹認識吳某某(另案處理),合謀用低含量化肥充當高含量化肥,由段某某公司提供包裝,吳某某公司負責生產裝袋,耿某某負責銷售。案發后經鑒定,耿某某銷售化肥系不合格產品。經查證,耿某某共計銷售偽劣化肥82噸,銷售金額17萬余元。另認定,案發后耿某某主動退繳7萬元。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耿某某明知其銷售的化肥系不合格產品,為獲取非法利益仍予以銷售,應當以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遂結合其犯罪情節和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判處耿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0萬元。耿某某不服提起上訴,認為其犯罪情節輕微,應適用緩刑。南陽中院經審查認為,耿某某雖系從犯且存在主動供述及退賠退贓等事實,但其犯罪主觀惡性較大,一審未對其適用緩刑并無不當,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糧食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基礎,化肥、農藥、種子等農資產品的質量關系到糧食產量,從而影響糧食安全。制售“假化肥”等違法犯罪行為不僅嚴重危及糧食安全,而且損害農民權益,同時還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應予以嚴懲。本案中,耿某某將“假化肥”銷售給農戶,主觀惡性較大,未對其適用緩刑,彰顯了人民法院對坑農害農犯罪分子嚴厲打擊的決心。
案例3.違法產銷“毒糖果” 刑事民事均擔責
【案情簡介】2021年10月份,張某某分三次購買格列苯脲、二甲雙胍降糖類藥物1萬余元,摻入自己配制的中藥粉末中后委托某公司加工成蟲草茯苓壓片糖果進行包裝銷售。2022年10月31日,張某某的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查獲。經檢測,張某某所售的壓片糖果中含有的二甲雙胍、格列本脲等成分,屬于國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成分。截止2022年10月,張某某生產違禁糖果5954瓶,銷售2605瓶,銷售金額13萬余元。王某某自張某某處購買1834瓶,銷售1449瓶。2023年2月17日,檢察機關發布公告,就張某某、王某某的違法行為,告知擬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的機關和社會組織在公告發出三十日內進行反饋。公告期滿后,無任何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提起訴訟。一審法院根據張某某、王某某的犯罪情節及檢察機關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項,認定張某某、王某某分別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判處二人有期徒刑、罰金、沒收違法所得、終身禁止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等的基礎上,另判處二人各支付公益損害民事賠償金13萬余元,并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二人不服,提起上訴。南陽中院審查后,作出維持原判的裁定。
【典型意義】“兩高”《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擬提起公益訴訟的,應當依法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公告期滿,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英雄烈士等的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食品藥品安全領域犯罪嚴重危害不特定消費者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通過公益訴訟,使得違法者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承擔民事上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可以起到加大違法者的違法成本,有效遏制違法行為發生,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目的。
案例4.“竄貨”空調引糾紛 法院判決退一賠三
【案情簡介】李某欲購買10臺某品牌空調,與某電器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在微信商談,并向劉某支付定金5000元。之后某電器公司從案外人趙某處購貨,趙某將10臺空調發給電器公司,電器公司組織人員到李某處進行安裝。2023年3月19日,市場監管部門接到李某投訴后,經空調品牌公司鑒定,10臺空調均不符合該品牌產品標準。經調查,該10臺涉案空調系竄貨產品。西峽縣法院審理后認為,某電器公司隱瞞真實情況,使李某購買了非原裝空調,導致李某不能享受到空調品牌所配套的售后服務及質量保障,已構成欺詐。故判決某電器公司退還5000元定金并按照空調總價款76000元的三倍即228000元賠償損失。
【典型意義】“竄貨”是指某一區域的代理商將自己的產品銷售至其他同一品牌代理商的代理區域。在非正規渠道運作過程中可能出現摻入瑕疵品、真假混賣、配件組裝等情況,因此“竄貨”商品不被生產商認可。經營者在銷售時未對“竄貨”銷售行為進行聲明,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而且也為消費者所購產品后續的售后服務產生很大影響,系嚴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形。
案例5. 網購“玩家”賬號轉售 侵犯公民信息獲刑
【案情簡介】2020年至2022年案發,吳某某從網上淘寶店鋪購買游戲賬號,這些賬號包括賬號、密碼信息、注冊人姓名、身份證號、手機號、綁定的電子郵箱和密碼。之后吳某某通過再充值或直接在其經營的淘寶店鋪出售“暴雪”“魔獸世界”“戰網”等網絡游戲賬號中包含的公民個人信息。經查,吳某某電腦中共有其成功交易公民個人信息12萬余條,非法獲利60余萬元。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出售公民個人信息,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遂判處吳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65萬元及追繳違法所得。吳某某不服提起上訴,南陽中院于2023年9月14日作出維持原判的裁定。
【典型意義】公民個人信息關系到每個人日常生活的開展,正常生活狀態的維持,涉及到個人名譽,影響到個人社會評價。對公民個人信息的破壞和侵害,可能給公民帶來物質上的損失和精神上的傷害,并影響公民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相關權利的實現。雖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已經入刑,人民法院對此的打擊力度也越來越大,但在此還是要建議大家特別是網絡平臺的消費者、網絡游戲的“玩家”,一定要保護好個人信息,避免因個人信息“失竊”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案例6.游戲賬號被“找回” 買方起訴獲得賠償
【案情簡介】2021年9月,姜某在某交易平臺通過鄒某購買了其標價為3400元的滿級某游戲賬號。交易時,平臺介紹顯示該游戲賬號系通過郵箱注冊,郵箱已丟失,“死綁”不會被“找回”。但兩個月后,姜某收到游戲平臺短信提示,其手機號碼與購買的賬戶成功解綁,姜某無法登錄該游戲賬號。2022年9月份,姜某聯系到鄒某。雙方在協商時,鄒某又表示未承諾游戲賬戶不會被“找回”。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游戲賬號作為一種網絡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鄒某出售已被注冊郵箱綁定的游戲賬號,后賬戶被郵箱“找回”,致使姜某無法繼續控制使用該賬號,應當向姜某返還購買賬號的費用3400元并承擔支付價款三倍即10200元的賠償金。鄒某不服,提起上訴。南陽中院于2023年11月16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網絡游戲中的虛擬財產,是指由游戲玩家控制下的角色、裝備、賬號等具有財產性利益,保存在網絡游戲服務器上的數據編碼。與有體物相比,通過電商平臺進行的虛擬財產交易主要依附于買賣雙方的手機號碼、身份證號、注冊郵箱的解綁、換綁等具有強烈人身依附性。本案中案涉交易賬號被“找回”,致使原告姜某無法實際控制使用,法院判決被告鄒某退款并承擔價款三倍的賠償,對規范網絡虛擬財產交易,提升交易雙方的誠信守法意識,促進互聯網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7. 未成年人商場摔傷 管理者承擔安保責任
【案情簡介】2022年9月17日,王某(16歲)和三位同學在某商場三樓的游戲廳娛樂。四人準備從二樓扶梯處離開時,因商場二樓超市已下班,扶梯處卷閘門已關閉,王某便準備從二樓跳至一樓放置的儲物柜上方,再從一樓離開商場。但因儲物柜晃動,王某不慎跌至一樓地面造成面部等多處受傷。事故發生后,王某在醫院治療并花費2萬余元。經鑒定,王某右眼視力損害構成八級傷殘。唐河縣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某商貿公司為涉案場所的經營者,對其所經營的場所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王某雖為未成年人,但應當認識到其從高處跳下存在的危險,自身也存在重大過錯,故酌定王某承擔損失80%的責任,某商貿公司承擔20%的責任。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類如本案的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在生活中并不鮮見。本案審理中,法院較好地考慮了商家和消費者的過錯程度,合理劃分責任比例,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通過該案例也再次提醒商場、娛樂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應當保障其經營的場所及相關配套設施符合安全標準,在為消費者提供服務的同時,要主動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最大限度地避免消費者受到侵害。同時也提醒消費者在進入商場等公共場所時提高風險防范意識,避免人身財產遭受損失。
案例8:買到“星期貓”鬧心 無檢驗檢疫銷售者賠償
【案情簡介】2022年8月24日,黃某某在杜某某處花費1800元購買寵物金漸層貓一只。2022年8月27日,黃某某發現寵物貓出現嘔吐現象,當日送往寵物醫院進行治療,打止吐針觀察一日后并未好轉。后黃某某把貓送往醫院繼續治療,該貓因被確診為貓瘟救治無效后死亡,黃某某共計花費醫療費1076元。涉案寵物貓死亡后,杜某某向黃某某支付200元。黃某某要求杜某某退還購貓款項并賠償治療費用,雙方發生糾紛。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寵物貓在黃某某收到三日后即發病并于次日死亡,結合貓瘟疾病一般存在一段時間的潛伏期,且杜某某不能提供涉案寵物貓應有的檢疫證明,可以說明杜某某出售的寵物貓存在疾病具有高度的可能性,故應認定杜某某出售質量不符合約定的貨物,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遂判決杜某某向黃某某返還購貓款并賠償損失。
【典型意義】“星期貓”是指在寵物貓購買中,有一種貓在購買時精神活潑,但購買后7天左右就出現問題甚至死亡的情況。寵物貓、狗等系活體動物,不像一般出售的商品具有明確、規范的質量標準。消費者在購買寵物時,往往不能通過寵物的外觀和當時的行動表現來判斷該寵物的真實健康狀況。為了避免產生糾紛,就需要購買方在購買寵物時,要求對方提供檢驗檢疫證明,銷售者也應當本著誠實守信的原則如實告知寵物的健康狀況,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案例9:銷售來源不明干菜 十二元貨款賠千元
【案情簡介】2023年6月,陳某在某商貿公司開設的天貓網店購買梅干菜500克,商品交易金額為12.8元,產品外包裝上標注的生產場地為杭州某菜廠。陳某收到產品后,經查詢發現杭州某菜廠沒有分裝食品的生產資質,杭州某菜廠出具情況說明否認案涉干菜系由其生產。某商貿公司因提供進貨的渠道與包裝不符,受到市場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雙方協商未果,陳某到法院提起訴訟。西峽縣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商貿公司未對生產廠家的身份予以詳細審核,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符合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形,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判決某商貿公司退還陳某貨款12.8元并支付賠償金1000元。
【典型意義】《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數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F實生活中,很多生活類商品的價格較低,遇到“過期貨”“名不符實產品”等,大多數消費者限于維權成本的問題,往往不愿意主張權利。前述法律規定關于“最低一千元”的賠償標準,一定程度上鼓勵消費者積極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更體現出對生產者和經營者的懲罰性賠償原則。
案例10:“無理由退貨”有理由 拒退貨依法不支持
【案情簡介】2022年5月,張某通過微信以3000元的價格向郭某購買大清宣統三年銀幣一枚。張某收貨后經甄別認為該銀幣真偽存在問題,便在收貨四天后,要求郭某退貨退款。郭某認為張某沒有在驗收時當場提出退貨,說明當時已經查驗過滿意才確認收貨,不同意張某退貨退款要求。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與郭某通過微信聯系購買案涉銀幣,案涉銀幣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規定的不適用“七天內無理由退貨”的例外情形,故張某有權提出退貨,案涉銀幣是否真偽并不影響張某申請退貨的權利,遂改判支持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審判實踐中,發現很多經營者給商品打上“特價產品,售出不退”“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合格”“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等不合理標簽,以此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切莫被這些“障眼法”迷惑,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供稿:胡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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